近年來,高凈值投資者通過信托產品尋求資產增值成為常見選擇,然而隨之而來的兌付糾紛也屢見不鮮。近日,一起涉及光大信托的產品兌付爭議案經法院審理后宣判,引發市場對投資管理責任與風險的廣泛關注。
案件源于一位投資者以7900萬元人民幣購買某光大信托系列產品。根據產品說明書,該信托計劃主要投向某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項目,預期年化收益率達9%。在投資期內,由于園區招商引資成效顯著,項目底層資產價值大幅提升,信托產品凈值增長明顯,投資者賬面收益可觀。
投資期滿后,投資者依據合同約定要求信托公司兌付收益時,卻遭到拒絕。光大信托方面辯稱,產品說明書中有條款注明‘特殊市場情況下,受托人有權調整收益分配方案’,并指出受宏觀政策調整影響,項目實際退出節奏放緩,因此無法按原預期兌付。
雙方協商無果后,投資者訴至法院。審理過程中,焦點集中于兩方面:一是信托公司是否盡到充分風險提示義務;二是‘特殊市場情況’的界定是否合理。法院經詳細審查產品文件及溝通記錄發現,信托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側重宣傳歷史業績和預期收益,對可能影響兌付的政策風險、流動性風險提示不足。
最終,法院判決認為:信托公司作為專業金融機構,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行適當性義務和風險披露責任,應承擔主要違約責任。同時,法院也認定投資者作為合格投資人,應對信托產品風險有基本認知,故酌情調整了賠償比例。判決要求光大信托按合同約定收益的70%向投資者進行兌付。
此案給市場帶來重要啟示:投資者選擇信托產品時,不能僅關注預期收益率,需仔細閱讀合同條款,特別是風險揭示部分;金融機構應強化合規管理,避免銷售誤導,切實履行受托責任;監管部門需持續完善信托業治理體系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與維護市場穩定并重。
在當前資管行業轉型背景下,此案進一步凸顯了健全‘賣者盡責、買者自負’市場規則的必要性。投資者與管理機構均需提升風險意識,共同促進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。